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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磊故意毁坏财物、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张磊,曾用名张小牛,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里**。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18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5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磊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磊饮酒后无证驾驶租赁的浙GDU****路虎汽车到本市**镇**路**村**号地段,后因与妻子赵某甲在电话中吵架,遂驾驶车辆撞向其岳父赵某乙的房子,致使房屋预制楼板断裂倾斜,预制小梁断裂、脱开,悬挑主梁脱开,致使路虎车辆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张磊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 g/100ml;房屋损失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6411元;车辆损失价格人民币93376元。

案发后,被害人赵某乙报警,被告人张磊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赵某甲、赵某丙的证言;

3、​ 被害人赵某乙、郭某某、柴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磊的供述与辩解;

5、​ 检验报告、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现场勘验笔录;

7、​ 电子勘验材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磊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宇平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磊现被羁押于本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35897****;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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