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磊,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乡**村**组。曾因赌博,于2018年5月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9年7月被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5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裴丰艳、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张磊在本市天宁区**路等地,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电动车3辆,总计价值人民币508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8日晚上,被告人张磊在本市天宁区**路**号楼**单元楼下,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何某某停放的沪荣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440元。
2.2019年1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张磊在本市钟楼区**村**幢**单元门口,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万达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170元。
3.2019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张磊在本市天宁区**村**幢**单元楼下,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470元。
案发后,被盗沪荣牌电动车1辆、万达牌电动车1辆、雅迪牌电动车1辆已追回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何某某、李某某、周某某。
被告人张磊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被盗电动车照片等物证;
2. 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 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磊的供述和辩解;
6.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水门桥派出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磊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磊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艳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磊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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