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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磊盗窃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507号

被告人张磊,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现住重庆市永川区**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 日凌晨,被告人张磊在永川区文曲广场亭子处,乘被害人徐某某熟睡之机,将其一部价值1231元的OPPO牌手机盗走,之后以200元销赃给邓某某,现手机已提取并返还被害人。 

2020 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磊在永川区水韵书香北门处,将被害人姚某某停在路边车牌为渝C1****的车子后备箱内的五瓶52度泸州老窖特麵酒,以及放在车牌为渝C1****车内的六瓶34度趵突泉特酿白酒窃取,经鉴定被盗白酒总价值2820元。

2020年6月20日凌晨, 被告人张磊在永川区发安商场处,将

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渝CR****车子的车窗打开,将其副驾驶抽屉里装在一信封内的1000多元现金窃取。

2020年6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张磊在永川区汽车25队车站附近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磊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磊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磊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磊判处有期徒刑八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源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磊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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