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90号
被告人张磊,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1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路**段**号**单元**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磊涉嫌诈骗罪、盗窃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04月至2019年02月期间,被告人张磊在重庆市万州区“重庆市**法院”担任司法警察辅警时假借可以为受害人陈某某购买一辆低于市场价格的沃尔沃亚太S90L小型轿车为名,在所谓的购车期间编造各种虚假理由,包括提供空白虚假的《购车意向书》、《购置车款收付协议》、《汽车库存模式销售合同书》给受害人陈某某,多次从受害人陈某某处骗取购车款累计431800元人民币。期间,张磊还款162000元,共计诈骗金额269800元。截至案发, 被告人张磊没有能力为受害人陈某某帮助购买低价的沃尔沃亚太S90L小型轿车。
2.2019年0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受害人唐某某通过其业务合作伙伴廖某某介绍,在重庆市渝中区黄花园双钢路3号科协大厦1909室认识被告人张磊,被告人张磊向受害人唐某某介绍自己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禁毒支队民警,并称可以利用自己公安系统人脉为受害人唐某某获取各个区县辅警名额,被告人张磊通过伪造虚假准考证获取受害人唐某某信任,受害人唐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在其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镇**路**号**城**幢**户的家中多次通过手机银行或手机微信方式向被告人张磊累计转账67294元。2019年11月16日,张磊通过微信转账6731元给唐某某,系没办成的辅警名额的退款,2019年11月30日,张磊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唐某某,系没办成的辅警名额的退款,2019年12月12日,张磊通过微信先后转账给唐某某2000元、1000元,系没办成的辅警名额的退款,共计诈骗金额52563元。截至案发,受害人唐某某从被告人张磊处未获取到任何区县辅警名额。
3.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磊在重庆市万州区、江北区分别冒充“重庆市**法院”司法警察(实为辅警)、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禁毒支队民警骗取受害人代某某信任,后与受害人代某某于2019年01月08日在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磊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名,骗取代某某信任,以代某某的名下的房子作抵押通过“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150000元,张磊还款23000元,累计诈骗代某某127000元人民币,张磊以给代某某解决工作为名,在代某某不知情情况下,使用代某某的手机办理网络贷款为自己所用,累计盗窃代某某91500元人民币。受害人代某某识破被告人张磊假冒警察身份后,于2019年12月10日与被告人张磊在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4.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磊在重庆市万州区冒充“重庆市**法院”司法警察(实为辅警)假借可以为受害人冯某某改判案件(民事案件)为名,通过伪造虚假的《再审决定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凭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三份材料均加盖虚假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章给受害人冯某某,以此获取受害人冯某某信任,被告人张磊累计从受害人冯某某处骗取62400元人民币。截至案发,受害人冯某某的民事案件仍是维持原判,未获改判。
5.2018年年底至2019年02月期间,被告人张磊在重庆市大学城冒充“重庆市**法院”司法警察(实为辅警)假借可以为受害人张某甲(其与被告人张磊系同学关系)妻子杨某某调动工作为名,累计从受害人张某甲处骗取60000元人民币。截至被告人张磊被我局民警抓获为止,受害人张某甲妻子杨某某未有任何工作调动。
6.2019年0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张某乙与张磊认识,张磊经常穿着警察制服在张某乙公司出现,后两人逐渐熟悉,张磊告知张某乙他之前在万州当警察,现在在江北区公安局当科长,受害人张某乙前男友董某某在与其相处期间趁其不备使用其手机在张某乙不知情情况下以张某乙名义贷款数万元,后钱并未归还,人也跑了。张磊假借可以帮张某乙办案为名,提供编造的《广东组行程规划及费用明细》、《自述案件费用清单明细》给受害人张某乙,累计收取了张某乙11906.5元人民币。张磊在张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张某乙的手机申请网上贷款累计11100余元人民币。截至被告人张磊被抓获为止,受害人张某乙前男友董某某在张某乙不知情情况下以张某乙名义贷款数万元的贷款仍由张某乙偿还。
7.2019年下半年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磊在重庆市北碚区冒充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禁毒支队民警假借为受害人郭某某办案为名,假借可以为受害人郭某某名下财产保全,向受害人郭某某出具虚假的《个人财产保全申请回执》、《情况说明》,加盖虚假的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保全专用章、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经济侦查支队印章。被告人张磊利用其前妻代某某与受害人郭某某为好友关系,在受害人郭某某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镇**路**号**幢**户的家中居住,后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磊利用驾车之机在受害人郭某某名下车牌号为渝BN****的白色奥迪小型汽车内发现一张受害人郭某某名下的未激活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9601********、户名:郭某某),并将该卡盗取后以为受害人郭某某办案为名于2019年11月15日在重庆市北碚区**镇**路**号**幢**户的家中卧室内使用郭某某手机以郭某某名义激活该信用卡,后被告人张磊于2019年11月16日使用盗取的受害人郭某某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一次性消费3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磊于2020年0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到案后,被告人张磊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磊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83669.5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磊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32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磊一人触犯数罪,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张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磊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晓宇
检察官助理:徐浩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磊逮捕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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