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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磊诈骗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7〕653号

被告人张磊,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路**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磊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张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磊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7年4月21日、6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7年5月23日、7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张磊以给韩某某购买矸子石为由,骗取韩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经韩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人张磊退还给韩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15年6月5日,被告人张磊以能够帮助夏某某要回被埇桥区国土资源局查扣的两台挖掘机为由,于2015年9月的一天,骗取夏某某人民币6万元,后挖掘机没有要回。

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磊以能够帮助夏某某要回被埇桥区国土资源局查扣的另一台挖掘机为由,于2016年1月中旬的一天,骗取夏某某人民币5万元,后挖掘机没有要回。

2016年3月17日、5月7日,被告人张磊以尽快要回挖掘机还需再花钱为由,先后骗取夏某某人民币共计人民币5.5万元,后经夏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人张磊退还给夏某某人民币1.9万元。

2017年2月10日7时许,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在宿州市**办事处**宾馆**房间将张磊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银行转账凭证、存款凭条、微信转账截图、犯罪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牛某某、宋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磊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宋 姝

检察员 徐昆仑

2017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磊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叁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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