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磊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至10月20日间,被告人张磊谎称跟徐某某一起合作倒卖二手车赚钱,以购买二手车需要用钱为由,先后从被害人徐某某处骗得人民币737564.8元用于赌博。期间,被告人张磊称是倒卖二手车赚到的钱分红转账给徐某某403316元,用以骗取徐某某信任以便继续向某某骗取钱财。至案发,被告人张磊共骗得徐某某334248.8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张磊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徐某某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帐记录、收条及谅解书、户籍记录等;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磊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磊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王春丽
检察员助理:张莹
附:
1被告人张磊现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某某具结书》及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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