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张磊,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43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镇**村**组。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磊注册成立西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为西安市雁塔区**路**座**室)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磊在根本没有能力为他人办理公租房的情况下,向周某甲等22名被害人谎称可以代为申请办理公租房,并收取被害人代理费481000元。被告人张磊向被害人退还24000元后将公司关闭,其余钱款457000元已使用。
被告人张磊于2019年11月18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及流水、工商资料、POS机交易信息等;
2.被害人周某甲、卢某某、王某甲等20人的陈述;
3.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葛某某、刘某甲、喻某某、周某乙、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张磊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6.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磊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五张、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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