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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磊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张磊,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村**栋**单元**室,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村**栋**单元**室,2013年9月27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6年9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26日止。2019年12月23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下午4点左右,吸毒人员徐某某问被告人张磊有无办法拿到“复方可待因糖浆”(俗称“摇头水”)的毒品,张磊告知徐某某一瓶“摇头水”要240元的价格,徐某某通过支付现金方式给张磊240元。张磊通过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到一瓶“水”。而后,张磊拿到“摇头水”先喝了一半后,将另一半“摇头水”给徐某某。

2019年12月22日下午17时许左右,被告人张磊在南昌市**路**网吧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磊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之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吸毒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磊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磊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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