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磊,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县**镇**路**单元**室。2017年10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 月5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磊多次向他人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俗称“大力”),采取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在收取到钱后,张磊会将钱通过微信转账给自己的上线“蜂巢”(另案处理),“蜂巢”在收到钱后,通过微信发一个坐标(地理位置)和取件码给张磊,取件码拿快递的位置不固定,张磊有时自己会取,然后拿给购买毒品的人员,有时通过微信直接将坐标(地理位置)和取件码发给他们,让其自己去取。
2019年6月 30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间,被告人张磊多次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给陈某某。
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3日期间,被告人张磊十余次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给范某某。
2019年9月4日,民警在被告人张磊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磊的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转账截图等书证;
2. 证人黄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磊的供述与辩解;
4. 检测报告;
5. 辨认、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磊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骆敏巧
附:
1.被告人张磊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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