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9〕478号
被告人张磬,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24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漠河县,家住黑龙江省漠河县**镇**街*组*号,现住云南省大理市大理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5日经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6日由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磬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大理市大理镇南门疯狼租车行老板身份在微信朋友圈以投资入股购买车辆租赁,凭入股购买的汽车、电动车进行分红为由,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借款等方式向肖某某、梁某某、董某等70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697820.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集资参与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与供述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仲双
2019年12月13日
附:
1.侦查卷宗十二册;
2.被告人张磬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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