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451号
被告人张礼勇,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16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5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2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同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礼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礼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8日凌晨4、5时许,被告人张礼勇行至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789号欧曼汽修店后门,将陈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上的4个电瓶用螺丝刀拆开并盗走。
2、2020年4月27日晚19时许,被告人张礼勇行至平阳县昆阳镇皇岙村皇岙景苑1幢1单元楼梯口,在盗窃被害人郑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车牌号为PY****的电动自行车的铁鹰牌电瓶(价值人民币531元)时,被群众发现后逃离现场.
3、2020年5月8日左右某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张礼勇先后至平阳县昆阳镇新时代路111号后门、昆阳镇新时代路227号后门,以螺丝刀拆卸的方式将程某某和李某某的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张礼勇于2020年5月11日15时许,在平阳县昆阳镇沙岗村安建混凝土公司边上的出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郑某某、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礼勇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礼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礼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礼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礼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存勇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礼勇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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