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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礼铜受贿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8〕2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11949********,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曾任**,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8年4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04年至2006年,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便利,为深圳**教育集团董事长姚某某(另案处理)参与福田区**村及**村旧城改造项目提供帮助。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收受姚某某以红包、帛金、借款等名义贿送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432万元,港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凭证、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书证;

2.姚某某、黄某某、凌某某、陈某某、邱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扣押的赃款赃物。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健

2018年10月 1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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