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张祁祥,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号。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18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祁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张祁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张祁祥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在祁阳县城实施盗窃作案3起,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盗窃香烟、食用油、槟榔等物品总价值103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5日晚12时许,张祁祥驾驶电动摩托车来到祁阳县**路**号**商行,用起子强行将旁边的一条小门撬开,进入商行,盗窃玉米胚芽油2桶、黄芙蓉王香烟3包、同一香粘米1袋、牛栏山白酒6瓶。2、2020年7月16日晚,张祁祥驾驶电动摩托车来到祁阳县**路**号**商行,将卷闸门的一头抬起来用红砖垫上,再爬进去,在里面柜台内盗窃零钱1000余元、白沙二代香烟1包、真龙香烟6包。3、2020年7月21日晚,张祁祥驾驶电动摩托车来到祁阳县**路**号的彩票店,用起子强行撬开不锈钢门进入店内,在进门口右边柜子盗窃蓝芙蓉王香烟4包、黄芙蓉王香烟4包、白沙三代香烟5包、和成天下槟榔2包。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张祁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祁阳县公安局民警从其位于祁阳县***社区**号的住处起获作案工具起子、手电筒,扣押食用油、香烟、槟榔等赃物,扣押被告人张祁祥现金2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文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曾某甲、郑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某、曾某乙、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祁祥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祁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祁祥曾因盗窃犯罪被多次判刑,且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祁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祁祥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祁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娟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祁祥现羁押在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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