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张祎,男, 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211988********,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现住址同上。2012年3月6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2016年1月8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1月8日因盗窃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2018年8月13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祎在西安市雁塔区陕西盛华学校二号宿舍楼102室、110室,趁二被害人睡着之际,分别盗走被害人杨某某蓝色华为荣耀8X手机一部,盗走被害人王某某黑色OPPO A11手机一部,后被盛华学校值夜班老师发现并抓住,报警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抓获被告人张祎,被盗手机已在案发现场返还给二被害人。经雁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两部手机价值为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张祎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文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张祎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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