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Z319号
被告人张祖明(绰号“土耳其”),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开州区**街**中心护工,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东路**号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大道(东)**号**单元**。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04年5月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3年7月1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祖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20时许,钱某某联系被告人张祖明购买1000元的冰毒,并通过谢某某将1000元毒资转给张祖明。张祖明收到钱后,便到其居住的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大道(东)**号楼下,将其藏匿在一废弃摩托车上的冰毒取出,后驾驶渝A****小轿车到开州区健民医院放射科范某某办公室,将一小袋冰毒交给钱某某。钱某某拿到毒品后,与范某某共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部分冰毒。交易完成后,张祖明离开医院时被民警抓获,后民警在张祖明驾驶的车内查获0.848克冰毒,并在范某某办公室将吸食剩下的0.719克冰毒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张祖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刑事判决书、交易记录、指认照片等书证;
3.证人钱某某、范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祖明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
6.检查、称量、提取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祖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1.56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祖明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祖明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祖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祖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祖明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来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张祖明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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