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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祥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19〕1593号

被告人张祥,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7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祥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祥在马某某(已起诉)纠集下,伙同杨某某、邹某某、赵某某、谭某某、林某某、关某某、孔某某、白某某、王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城南大道C座**号等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毁匿还款证据、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垒高被害人的债务等“套路贷”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张祥、马某某、杨某某、邹某某、赵某某、孔某某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城南大道C座**号、丰台区**歌厅等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张某丙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等相关协议,以收取好处费和让孔某某、张祥冒充银主放款的方式,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垒高被害人张某丙的债务,并借助公证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丙56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祥的供述及辩解,同案马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孔某某、谭某某、林某某等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张某丙等的陈述,证人张某丁、邓某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以及相关书证、物证等为证。

被告人张祥于2019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太师屯派出所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祥伙同他人诈骗公民财物共计5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祥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媛媛

检察官助理 周亚梅

检察官助理 田海人

2019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祥现在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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