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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祥辉盗窃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145号 

  被告人张祥辉,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6********,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1月2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祥辉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张祥辉窜至兰溪市云山街道工人路**号**单元***室被害人叶某某家,通过爬窗方式进入室内,从卧室写字台抽屉内的盗得现金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指纹认定信息、收据;

2.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祥辉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祥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祥辉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祥辉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祥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倩

检察官助理:何洁

(院印)

二一年二月七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祥辉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材料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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