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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福喜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915号

    

被告人张福喜,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出生于山东省兖州县,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镇**村**号。被告人张福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福喜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福喜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程某某、欧某某近亲属凌某某、贺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福喜,听取了被告人张福喜、值班律师宋清清及被害人近亲属凌某某、贺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福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张福喜驾驶牌号为鲁H6****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从沿江高等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区龙袍街道马里河路口,遇程某某驾驶南京X9****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双方发生碰撞,造成事故,致被害人程某某及其车上乘员欧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欧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严重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福喜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张福喜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福喜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5.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福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福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福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建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 被告人张福喜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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