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福奎行贿、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杜检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张福奎,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69********,汉族,高中,企业负责人,大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别墅,因涉嫌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杜蒙县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杜蒙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

本案由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福奎涉嫌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张福奎找到大庆**责任有限公司**采油厂(以下称**厂)器材供应站站长韩某甲,请求韩某甲帮助其实际控制的大庆**油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取得**厂年底物资采购计划,韩某甲答应提供帮助,并表示找**厂负责资金审批计划领导帮助促成此事,后经韩某甲和**厂财务资产部主任吕某某帮助,张福奎顺利取得**厂年底物资采购计划。2017年1月,为感谢韩某甲和**厂负责资金审批计划领导提供的帮助,张福奎送给韩某甲人民币30万元(张福奎告知韩某甲其中10万元送给韩某甲,20万元送给**厂负责资金计划审批领导),韩某甲收取10万元,将剩余20万元送给吕某某。2017年年底,张福奎找到**厂器材供应站站长韩某甲,请求韩某甲帮助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取得**厂年底物资采购计划,韩某甲答应提供帮助,并表示找**厂负责资金审批计划领导帮助促成此事,后经韩某甲和**厂财务资产部主任吕某某帮助,张福奎顺利取得**厂年底物资采购计划。2018年1月,为感谢韩某甲和**厂负责资金审批计划领导提供的帮助,张福奎送给韩某甲人民币25万元(张福奎告知韩某甲其中5万元送给韩某甲,20万元送给**厂负责资金计划审批领导),韩某甲收取5万元,将剩余20万元送给吕某某。2013年,**厂职工丛某某为提拔成**厂副科级领导干部,请求张福奎为其联系**厂党委书记田某某,让田某某在**厂选拔干部时考虑丛某某,张福奎答应帮助丛某某办理此事。同年,张福奎找到田某某,请求田某某在丛某某提职时给予帮助,并送给田某某200克金条一根,田某某予以收下。后经田某某帮助,丛某某被提拔为**厂副科级干部,经物价部门鉴定,该金条价值人民币56640元。

综上,被告人张福奎涉嫌行贿数额为人民币606640元。

2011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张福奎在经营大庆**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期间,为抵扣进项税、达到少交增值税的目的,在与大庆**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张福奎请求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1张,发票金额合计3250346.07元,逃避税款472272.53元。2010年1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张福奎在经营大庆**油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期间,为抵扣进项税、达到少交增值税的目的,在与大庆**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张福奎请求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5张,发票金额合计5860656.30元,逃避税款851548.26元。2018年3月,被告人张福奎在经营大庆**油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期间,为抵扣进项税、达到少交增值税的目的,在与大庆市**加工厂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请求该加工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张,发票金额合计 1687333.42元,逃避税款245168.13元。2018年1月至 2018年7月,被告人张福奎在经营大庆**油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期间,为抵扣进项税、达到少交增值税的目的,在与大庆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请求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发票金额合计 1244152.43元,逃避税款171607.25元。

以上被告人张福奎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3张,发票金额12042488.22元,逃避税款1740596.17元。

被告人张福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指定管辖通知书;(2)立案决定书;(3)留置决定书;(4)线索来源;(5)到案经过;(6)现实表现;(7)张福奎职务说明;(8)户籍证明;(9)无犯罪记录证明;(10)大庆**责任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苏某某任免职文件;(12)大庆**责任有限公司二级单位总会计师职责;(13)吕某某、韩某甲考勤表;(14)吕某某的人事档案、岗位职责、任职文件、个人基本情况表、党员材料;(15) **油厂2016年12月、2017年12月生产维修物资月度计划表;(16)2016年财务计划指标、2016 年预算调整情况汇报;(17)2017年财务计划指标、2017年预算调整情况汇报; (18)2016年12月、2017年12月材料费情况科目三栏帐;(19)采油**厂2016年12月、2017年12月责任中心余额表;(20)大**公司银行转账凭证;(21)2016年、2017年**公司与大庆**公司签订的采油设备买卖合同;(22)刘某甲岗位职责;(23)田某某基本信息表、庆油党任字(208)18号、庆油任字(2008)33 号、庆油党任字(2018)31号、庆油任字(2018)45 号田某某任免职文件;(24)丛某某个人基本情况表、丛某某干部履历表;(25)庆油采石任字(2013)6号、庆油采石任字(2015)1号丛某某任免职文件;(26)丛某某岗位职责说明;(27)2013年5月9日采油**厂会议记录;(28)市场调查情况说明(黄金价格)、2013 年月度市场报告(121-124期);(29)丛某某2013年、2014年工资情况表;(30)返脏说明;(31) **向**公司开具的发票;(32) **公司向**公司开具的发票;(33)张某甲、**公司、**公司的银行流水;(34)**公司、**、**公司、**公司、**厂工商档案;(3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6)**公司、**公司税务登记表;(37)发票认证清单;(37)被告人张福奎悔过书等。

2.证人证言:(1)证人韩某甲证言;(2)证人吕某某证言;(3)证人李某甲证言;(4)证人王某某证言;(5)证人苏某某证言;(6)证人刘某甲证言;(7)证人孙某某证言;(8)证人张某甲证言;(9)证人丛某某证言;(10)证人田某某证言;(11)证人张某乙证言;(12)证人韩某乙证言;(13)证人李某乙证言;(14)证人姚某某证言;(15)证人胡某某证言;(16)证人韩某丙证言;(17)证人史某甲证言;(18)证人朱某某证言;(19)证人史某乙证言;(20)证人刘某乙证言;(21)证人姜某某证言;(22)证人洪某某证言;(23)证人张某丙证言;(24)证人盖某某证言;(25)证人丁某某证言等。

3.被告人张福奎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福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行贿、帮助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违规提拔,向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行贿,行贿数额共计人民币6066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福奎为抵扣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1740596.1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福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吕 龙 军

检  察  员:麻 志 涛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福奎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证据材料十二册;

    3.证人名单一页。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