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张福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95********,土家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现住**街道**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8年7月6日、2019年2月18日,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3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黔江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福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福成来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燕子坪巷5号公路边,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渝AU2K**号白色长安牌越野车内,盗走车子前排挡风玻璃上方眼镜盒内的现金人民币600元。
2020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福成来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菩提岛酒店停车场内,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渝D 6C**号长安牌越野车内,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400余元。
2020年3月5日,黔江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观山水小区后面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张福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害人王某某、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福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福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福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福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福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福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福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庞礴
检察官助理 陈胜霞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福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82363****或1303833****
2.侦查卷宗2册、一证通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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