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411号
被告人张福生,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乡**村**组,在津无固定住所。200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福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7月3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6月1日、2019年8月1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6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福生窜至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早市,趁被害人胡某某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胡某某大衣口袋内的VIVO牌 X9手机一部,后被他人发现后告知被害人胡某某,被害人胡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找到被告人张福生要回被盗手机,巡逻民警发现情况后当场将被告人张福生抓获归案。
经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6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福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贴身扒窃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福生此次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靳玉梅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2040****、1710279****。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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