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松检刑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福祥,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我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福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福祥分别于2019年7月1日、7月2日、7月5日,三次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分别以人民币1,970元、1,970元、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冰毒共3包(重约4.8克)。
被告人张福祥于2019年7月,与宋某某(另案处理)约定,以每克人民币24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2019年7月7日,宋某某在湖北省孝感市指使石某某(另案处理),将装有冰毒300克的邮包通过百世快递(邮单号:51741952004123)邮寄至哈尔滨市松北区**镇。2019年7月10日,该邮包到达邮寄地点。现该邮包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包内白色晶体合计重297.16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侦查,被告人张福祥于2019年7月10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缴获白色晶体合计重9.47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张福祥贩卖毒品3次,数量共计约311.43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邮包内冰毒等物证;
2. 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案件来源、扣押清单等书证;
3. 证人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张福祥的供述与辩解;
5.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6. 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搜查、称量笔录;
7. 微信图片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福祥贩卖冰毒5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妍
2020年4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张福祥现羁押在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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