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张福胜,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402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贵州省安顺市**区**镇**村**号。2018年5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福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张福胜在本市**街道、**街道多处电动车停放点,趁四周无人之际,将电动车坐垫掰开,用老虎钳把螺丝拧开,再剪掉电线,多次盗窃电动车内电瓶(无法估价)共计50个。窃得的电瓶卖给朱某某、叶某某经营的**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2870元。具体如下:
1、2020年7月7日晚上,被告人张福胜窜至本市**街道**新民小区电动车停放处,使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段某某、熊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共10个。
2、2020年7月8日晚上,被告人张福胜窜至本市**街道**花苑电动车充电桩,窃得被害人张某甲、李某甲的电动车内电瓶共10个。
3、2020年7月8日晚上,被告人张福胜窜至本市**街道**村电动车充电桩,窃得被害人殷某某、张某乙的电动车内电瓶共10个。
4、2020年7月8日晚上,被告人张福胜窜至本市**街道**新区电动车充电桩,窃得被害人钟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5个。
5、2020年7月13日晚上,被告人张福胜窜至本市**街道**路,窃得被害人孙某某、骆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共10个。
6、2020年7月13日晚上,被告人张福胜窜至本市**街道**村小张电动车维修店门口,窃得被害人张某丙的电动车内电瓶5个。
2020年7月1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张福胜在本市**街道**幼儿园边的一间暂住房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人口信息、六查一情况说明、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照片、监控照片、微信截图、转账交易记录、受案登记表等;
3.证人朱某某、叶某某、邹某某、杜某某、李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害人段某某、熊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殷某某、张某乙、钟某某、孙某某、骆某某、张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张福胜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辨认、扣押、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福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福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福胜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福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福胜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艳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福胜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2册(电子卷宗)、前科判决书1份。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随案手机1部,暂存于玉城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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