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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秀兰、楼者曲沙莫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秀兰,女,生于196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68********,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乐山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镇**路**栋,现住峨眉山市**廉租房。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楼者曲沙莫,女,生于198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82********,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镇**村**组**号。现租住峨眉山市**廉租房。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秀兰、楼者曲沙莫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秀兰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峨眉山市从一个彭姓妇女手中购得毒品后,部分吸食,部分以50元、10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楼者曲沙莫以及楼者曲沙莫的朋友。被告人楼者曲沙莫向张秀兰购买毒品后转卖给他人,并在明知张秀兰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将朋友介绍给张秀兰。2020年4月23日上午,沙某某联系被告人楼者曲沙莫购买毒品海洛因,约定在峨眉山市 “小转盘”(小地名)附近准备交易,后楼者曲沙莫将沙某某带上车回到自己出租屋将1个毒品零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沙某某。2020年4月24日早上,沙某某到楼者曲沙莫住处购买200元的海洛因,楼者曲沙莫准备带沙某某去取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沙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零包1个,净重0.10克。公安民警了解到楼者曲沙莫的上家被告人张秀兰在附近,于是通过沙某某联系张秀兰后将其抓获,当场在张秀兰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8个,净重0.67克。上述毒品可疑物,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出海洛因。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搜查、称量、勘验笔录,电子物证勘查记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秀兰、楼者曲沙莫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涉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秀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楼者曲沙莫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越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拉依五乃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8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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