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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秀环诈骗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张秀环,女,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社,无固定住所。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秀环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6日、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秀环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以与被害人谈恋爱结婚为手段,虚构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2万余元,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秀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大伟

2020年4月20

附:1.被告人张秀环现被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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