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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科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张科,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科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9日05时47分许,被告人张科吸食毒品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川F3****小型面包车,从新平镇方向沿西太路往成德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汉市新平镇“三星涂料有限公司”路段处,与卓某某驾驶的川AR****/川A****重型半挂牵引车会车时,因疏于观察与站在道路上打扫卫生的被害人袁某某相撞后,驶入对向车道又与卓某某驾驶的川AR****/川A****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袁某某受伤经广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6月30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科弃车逃逸。经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科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卓某某无责。2020年06月30日,民警将张科挡获,到案后,张科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予以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吸食毒品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科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察官:吴川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科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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