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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科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张科,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号,201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外执行);2012年10 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4年10月17日因犯抢劫罪(未遂)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科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附**号**店铺门口,将被害人魏某某放于店铺门口电瓶车上的一部**快递专用手机( 型号为HHT7A,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24元)盗走。2019年10月30日16时30分许,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门口将张科挡获归案。张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扣押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朱鹏飞

                                     2020年3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证据光盘一张;

3提讯提解证一张;换押证一套;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4起诉书一式八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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