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沐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张科,男,1991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住沐川县**镇**村**组**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科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科在2019年5月至9月期间共计7次贩卖毒品冰毒给陈某某、张某某、翁某某等人,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19日晚,被告人张科在沐川县底堡乡贩卖毒品冰毒给陈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400元。
2、2019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科在沐川县底堡乡贩卖毒品冰毒给陈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300元。
3、2019年7月7日晚,被告人张科在沐川县底堡乡贩卖毒品冰毒给陈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500元。
4、2019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张科在沐川县底堡乡贩卖毒品冰毒给陈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500元。
5、2019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科在沐川县沐溪镇金王寺水库附近贩卖毒品冰毒给张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500元。
6、2019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科在沐川县底堡乡贩卖毒品冰毒给翁某某,收取毒资现金300元。
7、2019年10月2日中午,被告人张科在沐川县沐溪镇贩卖毒品冰毒给张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300元。
2019年10月22日,沐川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张科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科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多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沐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勇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科现羁押于井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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