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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程受贿、徇私枉法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20〕1318号

被告人张程,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3011969********,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合肥市**政法委副书记。住合肥市肥西县**镇**街**栋**室,户籍所在地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于2019年11月11日被合肥市庐阳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庐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程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合肥市庐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合肥市庐阳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完毕于2020年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2月开始,被告人张程担任安徽省肥西县**局**派出所所长,负有辖区内治安管理、案件查办、秩序维护、特种行业审批等方面的职权。在2010年至2017年之间,张程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行贿人吴某某、沈某某、戴某某、谢某某、苏某甲、苏某乙财物,共计人民币126.5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为徇私情、私利,利用职权对明知有罪的人予以包庇,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具体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犯罪事实

1、张程与经商人员吴某某早年相识,2013年前后,吴某某代理了“**城”商业项目的销售,其考虑该项目在**派出所辖区,为能在经营中在秩序维护、出警等方面获得派出所关照与支持,便联系张程,以帮忙介绍销售“**城”门面房为由请托张程关照,表示以后会有所感谢,张程表示同意,**城门面房销售完后,吴某某向张程表示感谢帮助,已经准备了30万元要送给其,张程同意,提出将该30万元存放于吴某某处,待有需要时再使用。吴某某提出将该30万元用于投资收益,张程同意。2015年左右,吴某某将第一次收益7万元支付给张程,张程明知是30万元的分红予以收下。2017年左右,张程因害怕被调查,联系吴某某,表示将第二年的收益7万元同其他有关债权、债务予以折抵,该30万元不用再算在其名下。张程共收受44万元。

2、2012年下半年,张程远房亲戚沈某某及张程关系密切的朋友戴某某承包了**风景区停车场的运营权。为能在经营中获得辖区派出所在协调周边矛盾、处置纠纷、维持秩序等方面的关照与支持,沈某某和戴某某联系张程,提出给予张程三分之一的“干股”,张程同意。2016年底,由戴某某出面在肥西县*甲大道附近送给张程分红款现金10万元,张程收下。2017年底,戴某某出面向张程表示分红9万元,但由于自己现金紧张,向张程提出借用该款,张程同意(后该9万元在二人算账时予以折抵)。2019年春节前,戴某某出面在*乙大道附近送给张程6万元,张程予以收下。

3、2013年,经商人员谢某某成立安徽**公司,经营地点位于**派出所辖区,为了获得辖区派出所在爆破证件审批、日常监管等方面的关照与支持,谢某某找到张程,请求其关照,承诺给予张程10%的干股,张程同意,要求以戴某某入股的形式占有股份,谢某某同意,随后,戴某某以投资5万元占股15%(其中包含张程10%)的形式持股。2014年上半年,*玉公司分红,谢某某将张程、戴某某合计15%的股份分工共计20万元交给戴某某,由戴某某交给张程12万元,张程予以收下。

2015年,谢某某和戴某某发生矛盾,为防止事情败露,张程安排戴某某将12万元退还给谢某某。

4、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派出所辖区内的企业**石料厂负责人赵某某、方某某为能迅速安装供电设施,找到张程帮忙,张程随即介绍熟人肥西县**公司工作人员苏某甲来承接工程。苏某甲为能够在施工期间获得派出所在治安管理、秩序维持等方面的支持,并在之后能被张程在相关方面予以关照,同张程约定在工程完成后给予张程好处。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苏某甲到张程办公室,送给张程现金3万元,张程收下。此后,因**石料厂未及时结清工程款,苏某甲找张程帮忙催要,经张程出面,**石料厂方某某等人摄于需要张程在审批、协调等方面的支持,迅速结清了工程款。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苏某甲约张程在肥西县**路交口的车上见面,送给张程现金2万元,张程收下。

2019年4、5月份,肥西县纪委对张程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张程害怕被调查,于2019年8、9月份退给苏某甲5万元。

5、2012年左右,经商人员苏某乙、张某某共同接手了**石料厂,为了寻求张程在爆炸物管理、治安管理、秩序协调等方面的关照与支持,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苏某乙在**附近送给张程5千元购物卡,张程予以收下。

6、2015年下半年,经商人员潘某某承接了“**城”土方工程,戴某某得知后找到张程,希望张程出面帮其从潘某某处承接部分工程。经张程出面,潘某某考虑其相关项目在**派出所辖区内,需要张程在治安管理、秩序维护等方面予以关照,遂同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戴某某。戴某某承接工程完工后,向张程表示送给其40万元,张程同意,因二人之前在经济往来中债权债务折抵,经计算,张程尚欠戴某某8万元,戴某某因手中暂时无资金,遂给张程写下32万元的欠条,张程予以收下。

2019年4、5月份,肥西县纪委对张程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张程害怕被调查,遂将该32万元欠条退还戴某某。

(二)徇私枉法事实

2013年9月23日下午,社会人员王某甲、朱某甲因在肥西县**镇**附近争抢摆放老虎机地盘与其他社会人员孙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刑)发生矛盾,孙某某邀集高某某、阮某某、朱某乙等人准备了棍棒,王某甲纠集被告人罗某某、韩某某、郑某某等人携带砍刀先后赶到**城“**超市”门口。朱某甲与孙某某谈判破裂后,王某甲、罗某某、郑某某等人与孙某某、高某某发生械斗。孙某某、高某某被砍伤。事后,孙某某方报警,**派出所民警王某乙到现场,对案件进行调查,已明确持械斗殴的基本案情。在案件办理期间,朱某甲找到其“老大”唐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罪被判刑)解决,唐某某找到和张程关系较好的**石料厂经营人张某某,张某某出面找到张程,希望对涉案人员朱某甲等人从轻处理。张程找来王某乙及副所长童某某,在了解案情涉及多人持械斗殴,有人员被砍伤,可能达到轻伤以上后果,明显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仍向王某乙提出如加害方赔偿到位,受害方谅解,就将案件调解处理。2013年10月14日,王某丙、朱某甲一方赔偿后取得谅解书,该事件未作案件处理即结束,导致王某丙、朱某甲等行为人逃避了刑事责任。

2019年1月,唐某某、王某丙、朱某甲等人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立案侦查,上述聚众斗殴犯罪事实被发现,2019年10月24日,唐某某、王某丙、朱某甲、罗某某、韩某某、郑某某等人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被判处刑罚。

2019年11月11日,合肥市庐阳区监察委员会专案组工作人员前往肥西县委办公楼张程办公室将张程带至合肥市党风廉政教育基地**办案点调查。在审查调查期间,张程主动交代了专案组已经掌握的其涉嫌徇私枉法、受贿问题,同时还主动交代了专案组尚未掌握的其涉嫌的其他违纪和受贿问题。

案发后,2019年12月24日,查扣谢某某主动退缴涉案赃款12万元;查扣苏某甲主动退缴涉案赃款5万元;2020年1月14日,查扣张程近亲属主动退缴赃款4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合肥市庐阳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指定办理通知书,归案经过及补充情况说明,职务证明,工作职责证明,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款物票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程在担任安徽省肥西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126.5万元(其中未遂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徇私情、私利,利用职权对明知有罪的人予以包庇,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程受贿款中,收受32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卓

检察官:何小刚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程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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