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程英,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决定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美娟,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程英、谢美娟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9日、10月24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9月9日、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7日、10月10日、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上半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程英伙同陈某甲(已起诉)在本市坎门街道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被告人张程英使用自己的农商银行账号尾号为9055银行卡和陈某甲的农商银行账号尾号为1331等银行卡和上下家结算,由陈某甲负责转账结算事项,共同接受下家投注金额达400余万元(人民币,以下同)并上报给上家卓某某(已起诉)和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中非法获利1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张程英和被告人谢美娟间有相互投注。其中,被告人张程英接受张某某200余万元、陈某丙40余万元和被告人谢美娟14万元的投注。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程英主动到玉环市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谢美娟在本市坎门街道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接受下家投注金额达75万余元并上报给被告人张程英和梁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7500余元。期间,被告人谢美娟和被告人张程英间有相互投注。其中,被告人谢美娟接受龚某甲40万余元、被告人张程英25万余元和陈某乙10万余元的投注。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谢美娟经玉环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谢美娟退缴赃款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银行交易明细和确认单、微信截图、情况说明、会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丙、池某某、朱某某、龚某甲、陈某乙龚某乙、潘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程英、谢美娟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陈某甲、梁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银行电子账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程英、谢美娟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程英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按照其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张程英、谢美娟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维国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程英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被告人谢美娟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电子账单光盘4张。
3.证人的名单2份。
4.退赃款发票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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