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立,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5时54分许,被告人张立醉酒后驾驶川A*****“飞思”牌小型轿车(车内搭乘刘某等三人)沿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过程中两次遇红灯交通信号时强行通过路口,行至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水韵尚城”小区门前路段处超速行驶时,与正在前方机动车道内进行环卫作业的被害人黎某某相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黎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立驾驶车辆逃逸。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确定:被告人张立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7.5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黎某某死亡原因为车祸致重度路脑损伤。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立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需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98000元,现已支付318000元,剩余150000元分期支付;被告人张立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立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涛涛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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