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1603号
被告人张立亮,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广东省增城**所****,出生地山东省安丘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街**路**号**房。2019年9月17日被广东省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立亮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张立亮利用其担任广东省增城**所****的职务便利,在**队负责履行的广东省增城**所直属企业广州市**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有限公司、东莞**有限公司的承揽加工合同过程中,在生产管理、提高生产进度、安排戒毒人员超时加班加点劳动等方面为上述公司提供帮助,并以“加工款”、“电费”的名义多次收受上述公司实际经营人吕某某送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0万元。
二、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张立亮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第**队负责履行的广州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的承揽加工合同过程中,在生产管理、提高生产进度、安排戒毒人员超时加班加点劳动等方面为上述公司提供帮助,并以“加工款”的名义多次收受上述公司实际经营人林某某通过其员工王某某、李某某所送“好处费”现金共计人民币44.75万元。
综上,被告人张立亮共收受“好处费”合计人民币184.75万元。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张立亮被监察机关留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立亮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吕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张立亮的主体身份材料、《承揽加工合同》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亮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立亮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帆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立亮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5册。
3.本案相关人员向广东省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9.87万元、被告人张立亮家属代其向广东省监察委员会退缴人民币20万元,均已移交本院。本院扣押被告人张立亮的家属代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14.88万元。以上财物均暂存于本院,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监察委员会查封被告人张立亮与赖某某夫妻共有的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号**座**房、**房,请依法判处。
4. 穗埔检刑量建〔2019〕1263号《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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