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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立众抢劫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张立众,曾用名张立仲,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小区******号,无业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立众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张立众在唐山市路南区南厂楼小区发现被害人简某某脖子上佩戴着一条黄金项链。张立众尾随简红艳至南厂楼**楼**单元二层至三层之间楼梯处,用催泪喷射器喷射简某某眼部,致使简某某失去反抗能力,并抢走简某某的黄金项链(附有金坠)。当日16时许,被告人张立众找到在唐山百货大楼经营首饰回收的章某某,将抢来的黄金项链(附有金坠)销赃得人民币5078元。经价格认定,被抢劫的黄金项链和金坠合计价值人民币5838元。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张立众的家属退还章自然人民币5078元。2020年9月30日,被害人简某某收到公安机关发还的被抢黄金项链和金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项链、催泪喷射器、手机等物证;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共享电动车用车信息、微信转账截图、收首饰付款记录、检验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3.证人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简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立众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立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众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立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冰

检察官助理:李东升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立众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1,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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