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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立华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20〕1764号

被告人张立华,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村**组**号,现住合肥市蜀山区**路**栋**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10月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4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因疫情暂缓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立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张立华从上线处购买约0.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在本市蜀山区金寨路与望江路交口的格林豪泰酒店楼下以3600元价格出售给汪某某(另处)甲基苯丙胺约0.4克,自己扣下0.3克吸食。此次张立华获利600元。

2.2020年2月份,张立华在本市瑶海区龙岗附近以1000元价格出售给徐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2020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在合肥市**栋**室将被告人张立华抓获归案。归案后,张立华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材料,交易记录;2.证人汪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立华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立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华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共计约0.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立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立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迎弟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立华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前科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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