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立发,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定州市**镇**村**片**号。被告人张立发因涉嫌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于 2019年3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85********,汉族,高中文化,**快递**营业点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镇**村**组,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号**室。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于 2019年4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该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立发、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立发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3月起陆续招录曹某某、杨某某等10余名“电话销售员”实施诈骗活动,联系**快递**服务点业务员被告人田某某进行发货、收款、开设月结账户等开展诈骗活动。
诈骗主要犯罪手法为:“电话销售员”通过被告人张立发提供的电话单拨打被害人电话,冒充相关收藏品公司人员或者国家扶贫办人员,虚构字画具有收藏价值,高价回购,能每月获得扶贫资金等内容,诱使被害人高价购买字画,在被害人同意后,由被告人张立发通知被告人田某某将相应字画以货到付款的形式寄送给被害人,同时在包裹内放入必定中一等奖的“VIP会员”刮刮卡。刮刮卡上注明一等奖可以免费获得价值69800元等金额的玉玺等“收藏品”,只需要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电话销售员”再与被害人联系,谎称被害人中奖,可以免费获得上述“收藏品”,但需要收取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税费”,在与被害人约定好“税费”金额后,再由被告人张立发通知被告人田某某将相应的“收藏品”按照与被害人约定好的“税费”金额以货到付款的形式发送给被害人。**快递公司扣除相应费用后,将资金转入张立发指定的银行卡账户。
被告人田某某作为**快递**服务点的业务员,负责按照被告人张立发的指示,将相应的字画、玉玺等物通过货到付款的方式邮寄给被害人,同时将必定中奖的刮刮卡按照张立发的指示放在相应的字画中。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张立发系诈骗的情况下,仍于2019年1月为其提供王某某的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后又从上述账户提取现金7万余元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交给被告人张立发,并同时将王某某的银行卡交给张某某保管。被告人张立发共支付给被告人田某某好处费共计2100元。
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张立发利用上述手法,诈骗本市滨湖区、福建省福州市、浙江省象山县的贾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等23名被害人共计13万余元。被告人田某某在提供的王某某银行卡结算的被害人2人,金额为69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立发、田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收集的涉案玉玺、书画、刮刮卡等物品的照片、涉案手机等物证;
2.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收集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业务统计表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立发、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从**公司收集的电子收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立发、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立发数额巨大,被告人田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立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立发、田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卓群
附:
1.被告人张立发、田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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