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张为法,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为法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张为法虚构自己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打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顾某某、束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90750元(以下计币单位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为法虚构自己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被羁押在看守所需要打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顾某某82200元,后用于日常消费等。
2.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为法虚构自己在山东、阜宁等地做工程等事实,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束某某108550元,后用于还债、高额消费、赌博等。
被告人张为法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为法的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射阳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为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为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为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为法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丽丽
检察官助理:丁 琳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为法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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