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立松,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3199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立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立松在承德市双滦区金凤旅馆用购买的十字改锥将206号房间的门锁打开,溜进屋内将放在房间床上的华为荣耀笔记本电脑和苹果平板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华为荣耀笔记本电脑和苹果平板电脑认定价格合计人民币34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平板电脑一台、华为荣耀笔记本电脑一台;
2.书证:户籍证明信、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立松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双滦价认字(2019)第3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张立松手机信息提取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立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松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立松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张立松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张立松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宝明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立松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6.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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