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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立诈骗、重婚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张立,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111979********,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天津市西青区人,户籍地为西青区*甲镇**街**路**段**号,居住地为西青区*乙镇**园**号楼**门**号。2006年4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0元,2014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立涉嫌诈骗罪、重婚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6日、4月30日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分别于4月3日、5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8日,被告人张立谎称其为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隐瞒已婚的事实与尹某某在天津市婚博园举办婚礼,宴请亲朋好友,后又于当月在尹某某的老家宝坻区**镇**村宴请亲朋好友。

2018年12月9日至10日,被告人张立以赠予尹某某妹夫窦某某房屋需要交手续费为由,骗取窦某某人民币25000元;2019年7月20日至23日,张立以赠予窦某某车辆需要交购置税和保险费为由,骗取窦某某人民币22900元。

2019年6月3日至4日,被告人张立以帮助尹某某表妹吕某某办理170万元无息贷款需交纳10%的手续费为由,骗取吕某某人民币170000元。案发前,尹某某帮助张立退还吕某某人民币50000元。

张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LV包等物证照片;

2、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吕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立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勘验笔录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她人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立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张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伯靳

     检察官助理:李爽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立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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