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张立超,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乡**村,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立超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13时50分许,山西省运城盐湖分局民警在南开区**里**号楼**门**号抓捕同案犯李某某(另案处理)时,发现该地存放金水宝、肺力咳等大量药品,后通知王顶堤派出所民警前往处置,后民警将被告人张立超传唤至王顶堤派出所讯问。被告人张立超与妻子李某某自2019年6月初开始以插牌摆摊、收药的方式在天津市河北区**一公交车站附近低价收购药品,后其妻子李某某通过德邦物流等快递把药高价卖给同案犯王某某赚取利润,以买卖药品的方式从事非法经营。后民警将该存放点的金水宝、肺力咳等大量药品予以扣押。经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扣押的药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定义的药品。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扣押药品认定价格为482001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立超到案后向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立案侦查。
被告人张立超经依法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药品;
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对涉案物品进行药品属性认定的函的复函和回函,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立超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笔录及扣押药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立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立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立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立超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晖
检察官助理:王西发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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