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张竞,曾用名张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花园**单元**楼**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组**栋**号。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17年2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张竞与张某丙(系姐弟关系)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河畔**组**栋**家中因给火炉添煤问题发生争执,后张某丙子女钟某甲和钟某乙赶到后与张竞发生争吵、抓扯,期间被告人张竞用瓷汤碗砸向被害人钟某某左侧眉骨处,经鉴定钟某某所受损伤(左眼眶上壁骨折、额面部皮肤裂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竞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张竞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或辩解:被告人张竞的供述或辩解;5.鉴定意见: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所作的伤情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竞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明江、刘莲
检察官助理:杨霞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竞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29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民事起诉状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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