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92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甲(已判刑)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刘某某、崔某某、霍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成立了文安县甲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文安县乙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文安县丙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文安县丁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文安县戊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和文安县己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共六家公司。上述公司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甲通过除文安县己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外的五家公司为北京**经贸有限公司、北京甲**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乙**商贸有限公司、大同市**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长春市**商贸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以虚走资金流、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739814元,税款1205491.35元。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受票公司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案发后,上述七家受票公司分别补缴了税款。
被告人张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同案犯陈某甲的供述;3.证人田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书证:到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查询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银行流水、判决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军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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