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箭光,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21975********,汉族,专科文化,原满洲里市**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住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满洲里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箭光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至2018年7月之间,被告人张箭光利用其负责满洲里市**中心房产交易提档工作的职务上的便利,以缩短满洲里市**有限公司房产交易提档业务办理时限为由,向满洲里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索取办理每笔业务50元、30元不等的好处费,共计收取好处费101190元。 被告人张箭光于2020年1月16日向满洲里市监察委员会退赃101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立案决定书、满洲里市**中心业务流程说明等;
3、张某甲、张某乙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箭光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箭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箭光利用其负责满洲里市**中心房产交易提档工作的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箭光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已全部退缴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国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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