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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米良诈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张米良,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62********,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哈尔滨市**学院**,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诈骗被临时寄押,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米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 月5日,被告人张米良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办公室内,谎称能给被害人孙某甲的女儿孙某乙办理工作为名,骗取孙某甲人民币18万元。张米良将人民币1万元交给中间人张某某作为介绍费,后张某某将上述人民币1万元返还孙某乙。张米良诈骗孙某甲人民币17万元。

2.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张米良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谎称能给被害人刘某甲办理**工作,骗取刘某甲人民币14万元。

3.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米良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餐厅,谎称能给被害人祝某某女儿办理工作,骗取祝某某人民币10万元。

综上,被告人张米良共计诈骗三次,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1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米良于2019年11月2日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就业推荐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富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甲、刘某甲、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米良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米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米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米良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米良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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