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张精捷,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株洲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株洲市荷塘区**街道**村**组**号,现住株洲市荷塘区**号**楼**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精捷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11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精捷在其租住于株洲市荷塘区**号**楼**房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1克冰毒和半粒麻古给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已行政处罚),张精捷从中赚取110元。随后张精捷容留刘某某、违法行为人晏某某(已行政处罚)在租房内将该批毒品共同吸食完毕。
2、2020年10月15日下午,张精捷在其租住于株洲市荷塘区**号**楼**房内,以300元的价格贩卖0.3克冰毒和1粒麻古给刘某某,张精捷从中赚取75元。随后张精捷容留刘某某、晏某某在租房内将该批毒品共同吸食完毕。
3、2020年10月17日下午,张精捷在其租住于株洲市荷塘区**号**楼**房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0.1克冰毒和四分之一粒麻古给刘某某,张精捷从中赚取30元。随后张精捷容留刘某某在租房内将该批毒品共同吸食完毕。
被告人张精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违法行为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精捷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对案等笔录;5.现场检测报告书;6.办案说明;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精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精捷明知冰毒和麻古是毒品而多次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精捷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精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精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精捷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和案卷、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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