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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紫升、王某某等人盗窃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张紫升,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镇**社**号。2019年1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陕西省镇巴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巴县**乡**村**小组,现住陕西省镇巴县**乡**村**小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出生地陕西省城固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街道办******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医院员工宿舍。因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陕西省汉中市,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紫升、王某某、杨某某、杜某某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4月3日、6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张紫升、王某某、杜某某、杨某某商议使用“卖卡挂卡补卡后取出卡内他人资金”的模式,由杨某某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套(卡号:62170019300********),后经王某某、杜某某、张紫升之手将该套中国建设银行卡售卖至用于赌博过钱的买家处。该套银行卡卖出后,张紫升通过微信安排,由王某某负责查询银行卡内有无他人资金进入如超过5万元进入即挂卡取钱再进行分赃。2019年9月6日,王某某发现该银行卡内有超过5万余元他人资金进入遂通过手机将该银行卡挂失。2019年9月7日上午,张紫升通过微信指使让王某某等人找到杨某某补卡并取出卡内他人资金由几人据为己有,在确认该银行卡内有他人资金26万多元的情况下,由王某某驾车搭乘杜某某、杨某某前往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厦门市同安支行,杜某某与杨某某进入银行并协助杨某某补卡取钱,王某某在银行外车内等候。杨某某补办该银行卡后通过银行柜台取走现金20万元人民币,通过ATM机取走现金2万元人民币,后将银行卡内剩余的43000元人民币转到其本人的微信零钱内。事后张紫升分得59900元人民币,王某某、杜某某夫妇分得80100元人民币,杨某某分得123000元人民币。

四名被告人所取的263000元人民币中的25万元人民币系被害人帅某某所有。

案发后,四名被告人亲属先后通过公安机关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帅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紫升、王某某、杨某某、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紫升、王某某、杨某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紫升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紫升安排、指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 杨某某、杜某某根据张紫升的安排补卡、取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坤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紫升、王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2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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