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红军,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矿南村14栋3单元305号。被告人张红军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8000元;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10000元;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20000元;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红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红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张红军在淮北市杜集区石台矿112栋楼下,将被害人周某甲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蓝色“航淮”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张红军将该车卖给一个过路收破烂的。经物价评估,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1864元。
2、2019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张红军在淮北市杜集区石台矿紫金城小区31栋楼下,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白色“荣事达”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卖给一过路男子。经物价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3166元。
3、2019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张红军在淮北市杜集区石台矿风景小区29栋楼下,将被害人马某甲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红黑色“速派奇”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卖给一过路男子。经物价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2701元。
4、2019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张红军在淮北市杜集区朔里矿百惠小区1栋楼下,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绿色“跃进”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卖给一过路收破烂的。经物价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2286元。
5、2019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张红军在淮北市杜集区朔里矿百惠小区2栋楼下,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蓝色“金祥龙”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卖给一过路收破烂的。经物价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2630元。
6、2019年12月5日晚,被告人张红军在淮北市杜集区石台矿西村102 栋楼下,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紫红色“淮海”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卖给一过路村民,得赃款300元。
7、201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张红军在淮北市杜集区朔里矿朔湖家园小区8栋楼下,将被害人周某乙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绿色“欧盼”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卖给一过路收破烂的。经物价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2545元。
8、2019年12月10日晚上,被告人张红军在淮北市杜集区朔里矿朔湖家园小区4栋楼下,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蓝色“京远阳”牌弘扬款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卖给一过路收破烂的。经物价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1163元。
9、2019年12月18日晚上,被告人张红军在淮北市杜集区石台矿紫金城29栋楼下,将被害人颛孙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黑白色“新日”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骑到石台镇窦庄桥扔了,经物价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470元。
10、2019年12月27日晚上,被告人张红军在淮北市杜集区石台矿紫金城18栋楼下,将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黑色“步步先”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卖给一过路男子。经物价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3122元。
11、2019年12月31日晚上,被告人张红军在淮北市杜集区石台矿万源小区2栋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红黑色“小鸟”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卖给一过路男子。经物价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780元。
12、2020年01月4日晚,被告人张红军在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和谐新家园北区5栋楼下,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蓝色“洪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张红军将该车卖给一个过路收破烂的。经物价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3076元。
13、2020年01月8日晚,被告人张红军在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和谐新家园北区4栋楼下,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蓝色“跃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张红军将该车卖给一个过路收破烂的。经物价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2078元。
14、2020年1月12日晚,被告人张红军在淮北市杜集区朔里矿社区西北村98栋楼下,将被害人马某乙放在楼下的一辆蓝色“跃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张红军将该车卖给一个过路收破烂的。经物价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17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周某甲、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张红军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红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军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红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芝
附:
1.被告人张红军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