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张红卫,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7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曾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8年4月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盗窃于2017年5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因监视居住期间涉嫌再次实施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重新监视居住,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红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张红卫在东海县安峰镇、牛山街道、石榴街道等地,采取溜门入室、顺手牵羊的方式实施盗窃6次,共窃得电动车6辆、手电钻1把、瓦斯枪1把;经价格认定,被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1158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8日傍晚,被告人张红卫到东海县安峰镇山庄村,采取上述方式将何某某停放在家院内的一辆金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297元。
2.2020年2月26日傍晚,被告人张红卫到东海县**街道**路**号,采取上述方式将杨某某停放在一楼门面房内的一辆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92元。
3.2020年3月12日傍晚,被告人张红卫到东海县**街道**路**号,采取上述方式将陆某甲停放在一楼大厅的一辆黑色二轮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45元。
4.2020年3月16日傍晚,被告人张红卫到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堂村,采取上述方式将陆某乙存放在院内仓库中的一辆洪都牌二轮电动车、一把手电钻(未予鉴定价值)、一把腾亚牌瓦斯枪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57元,被盗瓦斯枪价值人民币1200元。
5.2020年3月17日傍晚,被告人张红卫到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堂村,采取上述方式将王某某停放在一楼大厅内的一辆白色金箭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45元。
6.2020年4月27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张红卫到东海县石榴街道东榴村,采取上述方式将周某某停放在家院内的一辆玫红色久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阚某某;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22元。
2020年3月18日、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张红卫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白色金箭牌二轮电动车及玫红色久力牌电动三轮车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户籍信息、前科劣迹登记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东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阚某某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杨某某、陆某甲、陆某乙、王某某、周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张红卫供述与辩解;
5.东海县物价局价格认定意见;
6.东海县公安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7.东海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红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红卫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红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红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华奎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张红卫现被监视居住在住所地,联系电话:1580512****(办案警官孙振柱)。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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