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张红,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4********,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沿河县**镇**村**组,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5日被黔江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张红驾驶白色现代轿车从贵州省沿河县出发,到达重庆市黔江区踩点。当天晚上,张红发现正阳街道碧桂园小区修建比较豪华,便决定次日到该小区实施盗窃,后张红驾车返回沿河。
2020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张红购买了双肩包、旅行帽、起子、夹钳、手套、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后驾车前往黔江。当日17时许,张红到达正阳街道恒大工地旁,把车辆停靠在路边,穿戴好口罩、帽子等物品后翻越围栏进入碧桂园小区。张红被害人黄某某家中无人,遂通过底楼次卧窗户翻入室内,来到二楼主卧室,将床头的保险柜撬开,从中盗取了一条18K白金项链、一对钻石耳钉(购入价3420元)、一枚黄金男戒、一枚18K金女士钻戒、一枚黄金女戒、一枚农业银行“传世之宝”纪念币、一枚建设银行“舒克贝塔”金片(购入价655元)、两枚建设银行熊猫硬币(购入价570元)、两张面值50元的纪念钞。盗窃得手后张红驾车返回沿河。
2020年4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张红再次驾车从沿河来到黔江,将车辆停放于恒大工地旁后步行至碧桂园小区,用携带的夹钳将幼儿园和小区之间的铁制围栏夹断后进入小区内寻找作案目标。张红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家无人,遂从窗户翻入室内,来到二楼次卧,将放置于床头柜中的1720元现金盗走,并撬烂了主卧的保险柜,盗走衣帽间的一个LV棕色女包。后张红驾车返回沿河。
2020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张红将一条18K白金项链、一对钻石耳钉、一枚黄金男戒、一枚18K金女士钻戒、一枚建设银行“舒克贝塔”金片销赃给沿河县的夏某某,获利6600元。当天17时许,张红再次驾车从沿河来到黔江,将车辆停放于恒大工地旁后步行至碧桂园小区,翻越围栏进入小区寻找作案目标。当张红发现被害人陆某某没有开灯,便绕到房子背后,通过玻璃雨棚上的窗户进入室内,将放置于二楼主卧壁柜里的两条五粮香20年香烟、四条天子传奇细支香烟、一条五粮香30年香烟、六瓶52度五粮液酒、一盒大红袍茶叶、一瓶红酒盗走,后驾车回到沿河。次日,张红将两条五粮香20年香烟、一条五粮香30年香烟、六瓶52度五粮液酒、一瓶红酒销赃给夏某某,获利6000元。
2020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张红再次驾车从沿河来到黔江,将车辆停放于恒大工地旁后步行至碧桂园小区,通过幼儿园进入到小区内寻找作案目标。张红见被害人杨某某家无人,遂翻越栏杆进入停车巷道,从厨房窗户进入室内,走到二楼,将书房内三包南京细支香烟、四包贵烟国酒香30年香烟、一条大重九(软)香烟、六条天子中支香烟、一条黄金叶天叶香烟、一条软中华香烟、一条硬中华香烟、一条黄天子香烟盗走后返回沿河。
2020年4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张红将一条硬中华香烟、一条软中华香烟、一条大重九(软)香烟、一条黄金叶天叶香烟、四包贵烟销赃给夏某某,获利2700元;当日13时许,张红将四条天子传奇细支香烟销赃给罗玉强,获利1600元。
根据重庆市卷烟销售价格目录表,被告人张红所盗窃的香烟价值8240元。
2020年4月27日,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南医院旁的日租房内将被告人张红抓获。
2020年7月23日,民警将三条零一包天子中支香烟、一条硬中华香烟、一条软中华香烟、一条大重九香烟、一条黄金叶香烟、一条黄天子香烟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将两条天子五粮香20年香烟、一条天子五粮香30年香烟发还给被害人陆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卷烟价目表,微信交易记录,前科材料,购买票据等书证;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3.证人于某某、罗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陆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张红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红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安华
检察官助理高羚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红现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光盘5张,一证通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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