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647号
被告人张红雨,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单元**号。2016年12月27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红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12月,何树生(另案处理)成立陕西中联电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后于2013年10月聘用被告人张红雨担任**司**。该**司在未取得政府部门或者相关金融机构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业务人员以投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等为由,高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募集资金。经审计,被告人张红雨任职期间,该**司从90名群众处募集资金3858000.00元,已兑付金额42600.00元。
2.2014年5月,被告人张红雨成立陕西宇美合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司法定代表人。该**司在未取得政府部门或者相关金融机构许可的情况下,组织王淑美(另案处理)等人以投资IDC机房建设等为由,高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募集资金。经审计,在张红雨任职期间,该**司从48名群众处募集资金8472100.00元,已兑付金额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投资合同、**司登记基本情况、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协助查封通知书等;
2.投资群众李某甲、段某某、安某某、薛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张某乙、杨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
4.同案犯何某某、刘某、李某乙、田某某等人的供述;
5.被告人张红雨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红雨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琼英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红雨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审计报告3册,光盘12张。
3.轮候查封张某丁名下99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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