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纪东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四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张纪东,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平舆县**镇**村**楼,现住余姚市********。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纪东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纪东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余姚市**街道**路附近一租房、**街道**堰**号等地,非法生产油漆、固化剂、稀释剂等化学品,并以其个人名义或余姚市**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将上述化学品销售给余姚市**有限公司、余姚市**电器配件厂、余姚市**塑料涂装饰品厂、绍兴市**塑料制品印花厂、宁波**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等,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

2018年6月9日,余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处了被告人张纪东的生产场所,并查获相关化学品。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抽样鉴定,现场查获的成品油漆等均系危险化学品。2019年4月9日、29日,余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余姚市公安局,对扣押在余姚市**有限公司内的被告人张纪东销售的油漆、固化剂等进行取证。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抽样鉴定,扣押的油漆、固化剂等均系危险化学品。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张纪东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送货单统计表、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工商登记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表、银行账单、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案件移送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入库明细、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抽样取证凭证、现场检查记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徐某甲、施某甲、王某某、徐某乙、周某某、张某乙、陆某某、陈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纪东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纪东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方平

代理检察员:陈雨禾 

 2020330

附:

1.被告人张纪东现被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补充证据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